本文講述我在這幾年對“語文知識”問題的思考,希望能對怎樣討論“語文知識”問題有所啟發,說的不對的地方請批評指教。
壹、明確“語文知識”的概念
討論“語文知識”的問題,首先要界定“語文知識”的概念,必須認清我們所談論的是個什麽東西。這可以從四個方面來觀照:
從“語文知識”所涉及範圍。語文知識是關於語言和言語、文章和文學的知識,主體是聽、說、讀、寫的事實、概念、原理、技能、策略、態度等。
從“語文知識”存在的狀態。語文知識包括“語感”(隱性知識)和“語識”(顯性知識)兩種狀態。但當與“語感”對舉時,語文知識特指“語識”,即“在個人間以壹種系統的方法傳遞的更加正式和規範的知識”。
從“語文知識”的現實所指。在語文教育的範疇,當我們說“語文知識”時,它的現實所指就是“學校語文知識”,它們構成語文課程與教學的內容。
從“語文知識”學習的角度。語文知識的學習,很大程度上就是將納入語文課程與教學的“人類知識”(語識),轉化為學生的“個人知識”,根據建構主義的觀點,這種轉化是由認知主體積極建構的,是通過新舊經驗的互動實現的。從學習的結果看,學生對語文知識的掌握,既可以是語識的狀態,也可能是語感的狀態。
總結上述四個方面,我們嘗試對“語文知識”做壹個概括的描述:
寬式:語文知識是(1)應該或已經納入語文課程與教學的。(2)關於語言和言語、文章和文學的聽、說、讀、寫的事實、概念、原理、技能、策略、態度。(3)它有語感和語識兩種狀態。
窄式:語文知識是(1)應該或已經納入語文課程與教學的。(2)關於語言和言語、文章和文學的聽、說、讀、寫的事實、概念、原理、技能、策略、態度。(3)在課程的層面只包括與語感對舉的語識;盡管從學習的結果看,學生對語文知識的掌握,既可以是語識的狀態,也可能是語感的狀態。
通常情況下,我們采用的是語文知識的窄式描述,稱之為“學校語文知識”。
二、確定討論的層面
“學校語文知識”問題的討論,應該區別討論的層面,必須確定我們是在什麽範圍內來討論“語文知識”問題的。層面大致可以作以下的劃分:
語文課程目標的層面。語文課程目標面對“是什麽”的問題:為了適應現代社會和學生個體的發展,國家期望學生具備的語文素養“是什麽”?主要包括人文素養和語文能力這兩個方面。
語文課程內容的層面。語文課程內容面對“教什麽”的問題:為了有效地達成語文課程標準所設定的語文素養目標,“應該教什麽”?從大的方面看,壹是構成人文素養確切所指的文學文化經典作品(定篇)及其對它們的闡釋,二是包括事實、概念、原理、技能、策略、態度在內的“語文知識”。
語文教材內容的層面。語文教材內容面對“用什麽去教”的問題:為了使廣大的學生較好地掌握既定的課程內容,“用什麽去教”?用什麽資源如何去呈現課程內容?
語文教學內容的層面。語文教學內容同時面對兩個問題:第壹,針對具體情境中的這壹班學生乃至這壹組、這壹個學生,為使他們或他(她)更有效地達成既定的課程目標,“實際上需要教什麽”?第二,為使具體情境中的這壹班學生乃至這壹組、這壹個學生能更好地掌握既定的課程內容,“實際上最好用什麽去教”?這兩個問題如果體現在課堂教學實踐,就是教師“實際在教什麽”、“事實上用什麽去教的”?如果落實到學生的學習,則可以集中到壹個問題,即學生“實際在學什麽”?
三、認定所要討論問題的內涵
《語文課程標準》的主體是目標,尤其是階段目標。壹方面,與以往的“語文教學大綱”不同,課程目標是對學生學習結果的描述,而不是對教學內容(比如“語文知識”)作具體的規定。另壹方面,課程目標又蘊涵、指引著教學內容,蘊涵、指引著中小學生所需要學習和掌握的“語文知識”。目標是什麽,當然可以討論;但在目標既定的前提下,語文課程目標的研究,主旨應該是使目標得以明晰的表述,使大家對目標的內涵有壹致的理解。
在這壹層面上關於的“語文知識”問題的討論,應該是對其具體“所指”的討論,也就是通過對表達目標所用概念的界定,來界定所涉及的“語文知識”含義。比如:“在通讀課文的基礎上,理清思路,理解主要內容,體味和推敲重要詞句在語言環境中的意義和作用。”什麽是課文的“主要內容”?什麽是“重要詞句”?什麽是“語言環境中”?什麽叫“意義和作用”?什麽叫“理解”?什麽算“體味”?什麽又是“推敲”?什麽叫“理清思路”?乃至什麽叫“通讀課文”?再比如:“閱讀簡單的議論文,區分觀點與材料(道理、事實、數據、圖表等),發現觀點與材料之間的聯系,並通過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斷。”什麽叫“簡單議論文”?什麽是“觀點”?“觀點與材料之間的聯系”指什麽?什麽叫議論文閱讀當中的“思考”?什麽是“判斷”,“判斷”什麽?什麽是“區分”?什麽叫議論文閱讀當中的“發現”?乃至什麽叫“閱讀議論文”?
在我看來,上述這些概念都需要解釋、需要界定,而類似上述界定含義的討論,目前我們並未系統的開展。綜觀《標準》的解讀文章,論述的幾乎都是“學段目標”之前或之後的文字,對學段具體目標本身作分析、作闡釋的,很少;那些作解釋的,多是自己既有觀念往《標準》的投射,說的好像也未必是《標準》的本文含義。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好像壹部法律出臺,意義如何重大、觀念如何先進,宣傳鋪天蓋地,而具體的法條,卻不去理會,大家願怎麽理解就怎麽理解,願怎麽執行就怎麽執行。結果那些大意義、新觀念,很容易被篡改、很容易變成歪門邪道。
語文課程內容的層面,所要討論的是達成目標的課程內容具體構成。“語文知識”問題的討論,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第壹,對已經納入語文課程的“學校語文知識”進行考察。第二,研制應該納入語文課程的“語文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