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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利,訴訟權,上訴權有什麽區別?

訴訟權利分刑事訴訟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權力是指在民事審判過程中當事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刑事訴訟權力是指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相關當事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訴訟權就是訴訟權利。

上訴權是指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因為不服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而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訴的權利。

作為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法賦予其訴訟權利,同時規定了他們應當承擔的訴訟義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不履行訴訟義務,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

1.提起訴訟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都有權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

2.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當事人不便親自進行訴訟,或者雖能親自訴訟,但需要提供法律幫助時,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

3.申請回避的權利。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或者勘驗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有權申請他們回避,停止本案的工作。

4.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民事權利,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並將收集到的證據提供給法院,以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

5.進行辯論的權利。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

6.請求調解的權利。在訴訟中,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用調解方式解決雙方的糾紛。

7.自行和解的權利。在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有權相互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和解協議的內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也可以經人民法院準許,以原告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8.提起上訴的權利。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權在法定的上訴期內提起上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的裁判。

9.申請執行的權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以司法強制手段實現自己的民事權利。

10.查閱並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當事人為行使訴訟權利,有權查閱並復制法庭筆錄、法庭上出示的有關證據等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以及起訴狀、答辯狀等法律文書。但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不能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範圍。

11.原告放棄或者變更自己的訴訟請求的權利。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有權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全部或者部分放棄自己對於被告的實體權利要求。比如,原來訴請被告償還1000元借款,後來不要求償還了,或者只要求償還500元。原告也有權在起訴後提出另壹訴訟請求以代替原來的訴訟請求。比如,原來訴請被告按照租賃合同修繕房屋,後來改變訴訟請求的內容,要求解除租賃關系;或者於原來的訴訟請求之外,再提出另壹訴訟請求以合並於原來的訴訟請求中。比如,原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後又請求支付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的贍養費。

12.被告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在訴訟中,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有權表示認可,或者提出證據表示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也有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和理由有牽連的保護自己權利和利益的反請求。例如原告訴被告未返還借款,被告也有權提出原告還沒有歸還自己的貨款,以抵銷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上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廣泛的訴訟權利,除了訴訟參與人的***同的訴訟權利以外,犯罪嫌疑人還有下列訴訟權利:

1. 有權申請有關的偵查人員回避;

2. 有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3. 有權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4. 有權在接受訊問時,進行無罪的辯解;

5. 有權查閱訊問筆錄,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提出補充或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