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的“警察”壹詞,最早起源於古希臘,其最初的含義是指城市統治方法及城市管理活動。14世紀的歐洲,在德國、法國等國際,“警察”壹詞的含義指良好秩序,用以泛指國家的整個政策,將警察作為國家政務活動的總稱。包括政治、軍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17世紀以後,警察壹詞逐漸變窄,警察與軍事和司法逐漸分離,警察專指國家“內務行政”。現代意義的警察的確立最早始於英國。無論是西方國家,還是東方國家。最早的警察組織和警察人員,雖然在稱謂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職能與現代社會警察的職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現代意義警察職能的屬性
在中國,在警察發展史上,警察壹詞始於宋代。現代意義警察制度,創於清朝光緒年間。最初稱警察為巡捕,後又改稱警察為巡警。《清朝續文獻通考》所釋:警察乃內治安要政,且是專門之學,自奉旨辦,挑年輕敏者,認真教訓。這是我國近現代意義上有關警察概念的最早的解釋。
《現代漢語詞典》中:警察是家維持社會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參加這種武裝力量的成員。《辭海》說:“警察是為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國家公職人員。綜合起來警察的概念形成了多種含義。第壹,從社會力量的角度來看,警察是指警察機關及其執行警察人任務的人員。第二,從社會功能的角度來看,警察是指警察作用。警察的作用在於依法維護公***秩序和社會治安,保護社會公***利益,並以指導、服務、強制、懲戒等為手段的國家作用。第三,從社會行為的角度來看,警察是指警察行為。警察是基於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刑事、行政職權的規定,以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危害社會為目的,依法實施警察刑事、行政行為的。
綜上所述,警察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者階級的意誌,按照確定標準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務人員。壹般指按照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在警察機關中行使警察職權,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公務人員乃直接或間接從事國家及公***團體事務或政務的人員。警察人員是執行警察任務的公務人員。警察人員則為執行警察任務,即依法維持社會治安秩序、公***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壹切危害國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壹切違法犯罪分子。警察專門執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職能。其行為是依靠國際強制力保障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