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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率怎麽計算出來的

某年離婚率=(某年離婚次數/某年平均總人口數)×1000%

如下:

離婚率(英文:divorce demography),指離婚的比率,可用於衡量和評價某個國家或地區的婚姻穩定和幸福程度。粗離婚率(crude divorce rate)是指年度離婚數與總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而細離婚率(fine divorce rate)是指年度離婚數與已婚婦女人口之比。

這排除了不到婚齡的年輕女性人口。然而,這個看似簡單明了的計算方法,卻被國內的壹些權威學者、統計部門及出版界所誤讀。其主要歧義在於“離婚數”究竟是“人數”還是“對數”。以“離婚人數”作分子計算的離婚率,無疑使中國的離婚率增長了壹倍。

而除了少數社會學和人口學詞典外,大多數社會學、人口學和婚姻家庭辭典都認同“離婚人數”的分子涵義,其中不乏由社會學界的權威學者領銜主編(如袁方,1989;王康,1987)。眾多學者也都照搬和引用錯誤方法計算出的離婚率資料(儲兆瑞,1994;劉炳福,1996。

張敏傑,1997;羅萍,1999;徐舒等,2001;央宗,2002等),壹些研究者在作地域比較時還因此得出中國大陸的離婚率高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香港、臺灣地區(如李榮時,1993;劉爽,2000),這往往會引起誤解,即中國的離婚率雖低於歐美,但在亞洲已屬最高之列。

其實,與上述國家和地區相比,中國的離婚率仍處於較低的水平。國家統計局公布的離婚率也是以年離婚人數作分子除以年平均人口,其由來可追尋至“民政部關於印發《離婚率計算方法研討結果的報告》的函”(1988民綜函第247號)。

據該函記載,民政部綜合計劃司和婚姻管理司曾於1988年8月召開了由15名統計、法律、婚姻、人口專家參加的離婚率計算方法研討會,取得壹致意見,並“經國家統計局認可,部領導批準”後確定:為了便於計算,易采集數據,與國際取得壹致,在進行離婚統計和對外宣傳時。

統壹口徑,暫采用如下計算方法:“在壹定時期內或按所給的年份,每壹千人中離婚的數字。分母是總人口,分子是離婚次數,表示方法是千分率。其計算公式為:某年離婚率=(某年離婚次數/某年平均總人口數)×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