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科學合理的立法體制立法決策體制機制
1、立法決策體制機制,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立法主體,是立法決策和立法協調主體。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在立法決策和協調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2、立法權限,現行憲法和有關法律對立法權限劃分作了基本界定,確立了統壹的、分層次的立法體制。
3、完善的立法程序,立法本身是壹件大事,所以立法的協商、協調。
二、科學立法的核心在於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
把握科學立法,首先必須理解科學的含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科學,作為名詞,是指反映自然、社會、思維等的客觀規律的分科的知識體系;作為形容詞或副詞,是指合乎科學的,也即合乎客觀規律的。據此,可以認為,科學立法,是指合乎客觀規律的立法,或者說,科學立法的核心在於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以此為指導,聯系立法實際,可以得出科學立法的四點核心要義。
第壹,從國家治理層面看,科學立法要求立法要符合法治精神,即體現人民意誌、維護人民權益、約束國家權力。立法的目的在於為人們的社會活動提供行為準則,實現國家治理,因此,科學立法首先必須從國家治理層面考慮問題。從國家治理層面看,從人治到法治是國家治理發展的客觀規律,因此,科學立法的要義就是要符合法治精神,這與良法善治的本質要求是相壹致的。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權,“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科學立法的提出賦予了立法價值要求。
第二,從法律體系層面看,科學立法要求立法要維護法律體系的統壹性、完善性,確保法律之間的和諧。國家治理是壹個系統工程,因此,科學立法還要求我們從法律體系層面考慮問題。從法律體系層面看,從單壹立法到全面立法,從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到逐步完善是客觀規律。其中包含兩層含義,壹是法律體系整體的健全完善,凡是實踐需要的法律都應該有,法律能夠保障實踐的需要;二是法律體系內部的統壹協調,不僅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統壹協調,而且同壹位階的法律之間也不矛盾、“不打架”。
第三,從法律內容層面看,科學立法要求每壹項法律條款都應該符合其所規範的對象的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國家法律體系是由具體的法律構成的,而每壹部具體的法律又都包含有其特定的規範對象和內容,因此,科學立法不僅要求法律體系整體的科學性,而且要求每壹項法律所規範的對象和內容的科學性。這裏必須強調的是,這句話包含兩層含義:首先是強調所規範的對象的科學性。沒有所規範的對象的科學性,就談不上後面的內容的科學性。借鑒恩格斯在《集權和自由》壹文中對集權活動的限定,法律所規範的對象也可以做這樣的限定,即法律所規範的應當是具有普遍意義的社會行為。它應當包括壹切被認為具有普遍意義的社會行為,而涉及這個或那個的個人行為則不在內。這意味著,法律的規範對象沒有包括壹切被認為具有普遍意義的社會行為是不科學的,而把僅涉及這個或那個的個人行為包括在內也是不科學的。
第四,從法律實踐層面看,科學立法要求法律必須是明確的、有約束力的、可執行的,必須隨著實踐的發展而發展。首先,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必須隨著實踐的發展而發展。實踐發展永無止境,立法工作也永無止境。實踐發展了,必然對立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法律內容必須根據實踐的發展而有所調整、發展、完善。這也正是立法工作必須包含立、改、廢、釋並舉的主要依據。其次,法律規範行為、指導實踐,為此要求法律必須是明確的、有約束力的、可執行的。只有明確的、有約束力的、可執行的法律,才是科學的法律。所謂明確的,是指法律的規定必須具體細致,不能模棱兩可,什麽是可以的,什麽是必須的,什麽是禁止的,違反了法律會產生什麽樣的後果等,都要有明確的規定。所謂有約束力的,是指法律能夠對公民的社會行為產生約束力。其基本要求是對違法行為要有明確的懲治措施的具體規定,以使人們能夠產生對法律的敬畏,從而自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法律中如果缺乏了對違法行為懲治措施的具體規定,必然導致法律成為“沒有牙齒的老虎”,也就難以產生約束力。所謂可執行的,是指法律規定是實事求是的,要求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以做得到的,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也是適當的,令人信服的。這裏說的實事求是、做得到的,應該包括理論和實踐的綜合權衡、社會需要和個人需要的綜合權衡。對公權力機關來講,非必要不賦權;對普通公民來講,非必要不禁止。把完全屬於私益領域的事情納入法律調整的範疇,實際上是不可執行的,因此也是不科學的。
三、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司法公正的區別
1、科學立法的主體是立法機關,即人大及其常委會。
嚴格執法的主體應該是行政機關。公正司法的主體應是司法機關,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
科學立法是壹國法律體系是否完善的價值判斷標準之壹,那麽,如何科學解讀科學立法的內涵及相關問題就是理論界和法治實踐不能回避的。正是基於此種現實需要,對科學立法科學性的構成要件、科學立法科學性的阻滯因素、科學立法科學性的實現路徑等作了較為系統的探討。認為科學立法科學性的主體要件是立法權的專屬性、主觀要件是立法過程的有準備性、客體要件是立法事態的法調整性、客觀要件是立法行為的程序性;要實現科學立法,法律形式的相對吸納化、立法邏輯的自下而上化、立法視野的全球化、立法案形成的專業化、立法效果的社會反饋化都是不可缺少的。
2、嚴格執法是指要求在執行法規或掌握標準時,不放松、不走樣,做到嚴厲、公平、公正。
3、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誌,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
司法公正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其基本內涵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其主體是以法官為主的司法人員。司法公正的對象包括各類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標,後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體公正與個體公正的關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價值定位和取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壹條 中華人民***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