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社會中禮教森嚴,等級分明,即使是妾本身也有嚴格的區分,被分為數個不同的卑尊級別,各級別之間制度嚴明,無法逾越。按出身,妾分為貴妾,良妾和賤妾三類。貴妾是出身皇親國戚與達官貴人之家的妾,在三類中地位最高。良妾是出身壹般尋常百姓之家的妾。賤妾乃出身於戲子、妓女、乞丐和童養媳,在三類中地位最低。除了以出身區分為三類之外,妾又更進壹步的根據血緣遠近和親屬親疏區分為以下數個等級:
媵
西周以前諸侯娶妻時不但有娶親姊妹和堂姐妹為妾,還有娶妻子的侄女為妾,稱作媵。西周以後此俗在漢族中變少,但在貴族中還有存在。
側室
側室為娶正妻的親姊妹或堂姐妹為妾。側室出嫁時坐紅墻藍頂轎子,和元配同時出嫁時,轎子在元配轎子之後,可隨元配壹起享受包括宰相在內的官員必須讓道的特權。與元配同時出嫁時,可隨元配壹起享受到新郎家從正門進的特權。但側室如單獨出嫁,路遇官轎則必須給官轎讓道,到新郎家時,只能從側門進。側室即使沒生任何子女,歷代法律規定也可以像正妻壹樣,名字入族譜,牌位入宗廟受祭拜,但非必須,最後決定權在宗族家法,如宗族家法不許,便不能,這是側室低於正妻之處。繼承權方面,如正室無子,側室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優先權,側室之子們之間則按側室的等級次序繼承。
副室
副室為正妻表姐妹出身的妾。因為中國古代為父系社會,姑姑仍為父系所出,所以正妻姑表姐妹出身的妾高於正妻舅表姐妹和正妻姨表姐妹出身的妾。同樣,舅為男,姨為女,在父系社會中正妻舅表姐妹出身的妾又高於正妻姨表姐妹出身的妾。但因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兒出嫁後屬於夫家的人,已經不屬於原來的父系家族,因而副室的地位低於側室。
偏室
偏室為正妻姑表姐妹和姨表姐妹出身的妾,但和正妻沒有血緣關系。如果正妻姑父姨父娶數個妻妾,正妻姑姑姨母以外的妻妾所出的女兒們雖和正妻沒有血緣關系,但在輩份上仍是正妻的表姐妹。因和正妻無血緣關系,這些正妻姑的表姐妹和姨表姐妹嫁給同壹丈夫後不能成為副室,只能是地位更低的偏室。
偏房
偏房是和正妻沒有任何血緣和親屬輩份關系的妾,可以是貴妾和良妾,也可能是賤妾。偏房為可以和丈夫,元配,側室,和偏室同桌吃飯的最低級別的妾。偏房和偏房以下的妾必須產子才能名字入族譜,牌位入宗廟受祭拜,否則不行。繼承權方面,如正室、側室、副室和偏室無子,偏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優先權。丈夫如需填房而無側室、副室和偏室,偏房則為第壹優先(賤妾出身的偏房除外,不能扶正)。
陪房
陪房為陪嫁侍女,多為貼身丫鬟或女管家,等級高於其他侍女出身的妾。陪房是可以扶正作為填房的最低級別的妾。丈夫如需填房而無側室、副室、偏室和偏房,陪房則為第壹優先(賤妾出身的陪房除外)。繼承權方面,如正室、側室、副室、偏室和偏房無子,陪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優先權。
侍妾
侍女被收房成為妾。此等級及以下等級的妾不能被扶正。繼承權方面,如正室、側室、副室、偏室、偏房和陪房無子,侍妾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優先權。
婢妾
婢為古代男犯之女眷,本身沒有犯罪,但因男子犯下株連之罪而受牽連入獄。官府罰婢到大戶人家做工,薪資收歸官府,但婢可被主人收房為妾。壹旦被收房,婢妾可免罪出獄。男主人將其部曲的女眷收房為妾,其等級也為婢妾。契約勞工是婢妾另壹主要來源,如黃梅戲天仙配中的男主角為葬父賣身三年為奴。婢妾的地位比侍妾更低,因為侍妾和男主人的關系為雇傭關系,侍女可以辭職不幹,但婢妾和男主人的關系為附屬關系,不能像侍女那樣可以隨時辭職不幹。婢妾即使懷孕,也可被主人轉送他人。
通房
通房和婢妾類似,但比婢妾地位更低,因為雖和婢妾壹樣被官府罰做工,但女囚本身犯罪,無法像婢妾壹樣借著和男主人結婚而免罪出獄。根據所女囚犯罪行,男主人若有意將通房收房為妾,須向官府繳壹大筆費用,但並非所有罪過可以通過繳費贖罪。通房的其他來源為被男子贖身的妓女、買來的家妓、乞丐和童養媳。通房即使生下孩子,本人仍可被轉讓轉讓轉賣。通房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如後宮中最低級別的嬪妃:皇後可以在皇帝同意下將其所生子女收養,嬪妃本人必須服從。同樣,其如果其他妻妾和丈夫同意,通房所生子女可以被其他妻妾收養,而通房本人則無權表態反對。通房如在尚未被收房之前產子,而男主人又在收房之前去世,則其子只能以私生子的名分去分男主人的遺產。只有被收房之後,通房之子才算庶子。
外室
外地娶的妾,可以是以上妾中任何壹種。
外婦
男子包養的情婦,無正式婚姻關系。外婦所生子女為私生子女,私生子即使是長子也無法繼承封號爵位,也無法分得長支財。私生子有遺產繼承權,但平分遺產時,私生子只能繼承其他兒子所分得的壹半。
拓展知識
周代貴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稱為媵,媵會成為側室,地位比妾高。後世媵和妾漸漸不分。《禮記》:
"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
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 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 "
天子有壹後、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壹禦妻
漢代以後壹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壹個正妻(正室),同時可擁有多個妾。多數正妻是丈夫的第壹位配偶。但也有“先納妾後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於1892年納妾王氏,王氏去世後與湯國黎結婚,但只稱王氏為妾。多數朝代都禁止同時擁有多名正室(皇帝的正室為皇後,平民的正室為妻)。很少情況下,會有多個平妻的情況。因此嚴格的說,在中國歷史上,壹夫多妻幾乎壹直是不合法的,也很少發生。實際上中國是“壹夫壹妻多妾制”。成語“三妻四妾”、“妻妾成群”就是形容妻子與妾侍很多的意思。雖然在當時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屬於賤民)成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為妻,但實際上這些法律經常被違反。正妻死後,若妾要成為繼室,要經過壹重儀式,稱為扶正。例如唐玄宗開元時,以孝友聞名的李日知“卒後,少子伊衡,以妾為妻” 。唐德宗時大臣李齊運,“以妾衛氏為正室” 。
自清朝乾隆年間承認兼祧合法性之後,民間多以兼祧之名娶平妻,即法律上的妾。生活中,兩妻地位平等,此風延續至民國。民國建立之初的十幾年,法律尚未涉及婚姻。民國十九年(1930年)12月,頒布的民法《親屬編》中廢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規定妾與妻的關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但司法解釋和實際判決中,卻默認了納妾的合法性,諸如:“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稱:“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稱:“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公***生活為目的,同居壹家,依民法第壹壹二三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屬”。[5]“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判例”稱:“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後……如有類似行為,即屬與人通奸,其妻自得請求離婚……得妻之明認或默認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5]這些司法解釋造成男人納妾不算重婚,使民國的壹夫壹妻制實際上名存實亡。社會生活中,男子多妻是為常見。抗日戰爭時期,局勢動蕩,出現大批“抗戰夫妻”。1947年1月1日,民國政府以大赦令的方式,解決“抗戰夫妻”觸犯通奸罪的問題。中華人民***和國建立後的次年,頒布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禁止重婚、納妾。此後,納妾在香港和澳門等地亦是法例所禁止的,否則是犯上了重婚罪;較為特別的是,香港政府直至1971年才完全廢止大清律例,禁止納妾。
在中國歷史上,妾所生的子女稱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稱為嫡出,壹般情況下,除非正妻無子女,否則庶出子女沒有爵位及宗族繼承權。流動財產上庶出子女擁有部分財產繼承權,但壹般低於嫡出子女。 《大明律》規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
參考資料? 李永強《 中國傳統社會的妻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