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形容壹個人罪大惡極、不可饒恕時經常使用“十惡不赦”這個成語。在現代漢語中,該成語中的“十惡”並非實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國古代,該成語中的“十惡”卻是實有所指的。
“十惡”,最初佛教中的壹個用語,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至於“十惡”的具體內容,《佛說未曾有經》中說:“起罪之由,為身、口、意。身業不善:殺、盜、邪淫;口業不善:妄言、兩舌、惡口、綺語;意業不善:嫉妒、嗔恚、憍慢邪見。是為十惡,受惡罪報。今當壹心懺悔。”行“十惡”而程度嚴重的,據說要受大苦報。與“十惡”之說相對應,佛教中亦有“十善”之說。十惡十善之說見於佛教大、小乘中的諸多經典,如東晉僧伽提婆譯的《增壹阿含經》卷四四中就有“由此十惡之報,致此殃。是故比丘,當離十惡”這樣的經文。另外,“十惡十善”之說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間廣泛流傳,如南朝梁武帝《斷酒肉文》中即曰:“行十惡者,受於惡報;行十善者,受於善報。”
而在我國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惡”之名,它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北齊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等奏上《齊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條:壹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而到了隋開皇初年,隨著佛教的興盛,封建統治者遂將佛教之中的“十惡”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齊律》中的“重罪十條”,“十惡”之罪名遂正式出現,如《隋書·刑法誌》第二十五卷中即載:“開皇元年……更定新律(指《開皇律》)……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壹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至於“十惡”之罪的具體內容,《唐律疏議》中有詳細的規定(引文略)。由於“十惡”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所以自隋代在《開皇律》中首次確立“十惡”之罪以後,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間遂有“十惡不赦”之說。□劉書龍
“十”在語境中表示最多、全了、滿了。十惡不赦,那就是惡貫滿盈了。“十惡不赦”,常用來形容罪大惡極、不可寬恕的人。古人往往給敵人列上十大罪名,以便出師有名。
其實,“十惡”真有律法規定的十條大罪,始見於壹千三百年前的北齊法律。隋、唐把這十條大罪的內容略加增刪,正式定名為“十惡”寫在法典的最前面,以示嚴重。以後經歷宋、元、明、清各代,都規定犯了“十惡”罪不能赦免。
古代“十惡”罪的內容是:
1.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2.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
3.謀叛,指背叛朝廷。
4.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5.不道,指殺壹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禦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8.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9.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內亂,親屬之間通奸或強奸等。
這是封建時代的產物,其內容壹部分在今天是不能接受的。但由於“十惡”成為“不赦”之罪,影響深廣,人們壹接觸到罪惡大、不可寬恕的事情,很自然地就稱為“十惡不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