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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實際,評說孟子所主張的義

在《告子上》第十章裏,孟子從魚與熊掌不可兼得說起,論述了生命與道義不可兼得而舍生命以取道義的人生主張。孟子繼承孔子“誌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論語?6?1衛靈公》)的崇高人生精神,主張道義高於生命;主張為了崇高的道義,寧不茍且偷生;主張為了崇高的道義,寧不屈從避死。

孟子所講的“義”代表著“道”和“至善”,把“義”提到了壹個突出的高度,這與孔子僅僅突出講“仁”和“禮”形成明顯差別,從理論上說,從孔子的“殺身成仁”到孟子的“舍生取義”意味著道德理論從理想化、內在化向現實化、外在化轉變,由註重道德的自願原則到註重道德的規範原則的變化。孟子認為應該把“義”推而廣之,貫徹於壹切行為之中,自持自愛,自尊自重,這樣,無論走到哪裏,做什麽事情都會自然而然的合乎“義”的要求了。進壹步講,人們是生活在社會中的具體之人,在社會中充當著形形色色不同的角色,被社會賦予了各不相同的內涵,因此,孟子說:“非其有而取之非義也”(《盡心上》),“非其有”的標準就不能僅僅是抽象的人格、氣節、尊嚴等精神追求,還應該是社會賦予每壹個人的具體職責和義務。這樣,“義”就是關於天下國家秩序的原則和規範,這種原則和規範賦予每壹個人在社會中的具體職責、義務和行為規範,即名分,人們的行為符合“名分”即是“義”,否則就是“不義”。孟子反對的是大家都將“仁義”拋諸腦後而把眼睛緊盯在“利”上,反對“見利忘義”和“後義而先利”。他認為,如果人人都“懷利以相接”,“為人臣者懷利以事其君,為人子者懷利以事其父,為人弟者懷利以事其兄”(《告子下》),那就會導致人們不顧廉恥,互相傾軋,天下大亂。因此他提倡君子應該做到“仁民而愛物”(《盡心上》),在“魚和熊掌不可得兼”的情況下,要舍利取義、“舍生取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