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壹問題上,西方文論也有類似之處,從亞裏斯多德到車爾尼雪夫斯基,也都肯定了文學藝術之功能的多樣性。亞裏斯多德說:“音樂應該學習,並不只是為著某壹個目的,而是同時為著幾個目的,那就是⑴教育⑵凈化⑶精神享受,也就是緊張後的安靜和休息。”(亞裏斯多德:《政治學》卷 8 。《西方美學家論美和美感》第 44 頁。商務印書館 1980 年版。)車爾尼雪夫斯基則指出,藝術具有三大作用,“即⑴再現生活,⑵說明生活和⑶對生活下判斷,以及藝術作為‘生活的教科書'的功效”。(見朱光潛:《西方美學史》下卷,第 582 頁。人民文學出版社 1979 年版。)到了當代,國外有些文論家、美學家對文藝的功能劃分得更加細致了,在這方面前蘇聯的學者比較突出,葉列梅耶夫將其分為 8 種,鮑列夫將其分為 9 種,斯托洛維奇則將其分為 14 種,即認識功能、啟蒙功能、教育功能、使人社會化功能、社會組織功能、交際功能、啟迪功能、娛樂功能、享樂功能、補償功能、凈化功能、勸導功能、評價功能、預測功能。(斯托洛維奇:《審美價值的本質》第 176 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4 年版。)而且目前這種精細化、復雜化的分類趨勢仍在繼續。
上述這壹切只不過說明,對於文學藝術的功能不能作簡單化的理解,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必須看到文學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決非其中任何壹端所能囊括無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