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體,是指獨立成篇的文本體栽(或樣式、體制),是文本構成的規格和模式,壹種獨特的文化現象,是某種歷史內容長期積澱的產物。它反映了文本從內容到形式的整體特點,屬於形式範疇。文體的構成包括表層的文本因素,如表達手法、題材性質、結構類型、語言體式、形態格式,以及深層的社會因素,如時代精神、民族傳統、階級印記、作家風格、交際境域、讀者經驗等。文體的特征及其劃分,往往取決於其層面結構中某些因素的強化、突出或變異。
文體是內容和形式的統壹。文本內容決定體裁形式,選擇、運用哪種文體,取決於表現對象的特點以及作者反映的具體方式。任何文體都同其壹定的表達內容相適應,新文體的產生依賴於新的歷史環境,然而文體壹經形成和確定,又會反作用於表達內容,對它具有壹定的制約和要求。同時,文體形式本身就具有內容的牲質。沒有不與內容相聯系的形式,外在形式的性質完全取決於借助它們得以表現的內容性質。內在的東西無壹不溢於其表。從根本上來說,審美形式就是起源於現實內容,並是它長期沈澱、風化的結果。前蘇聯莫?卡岡《藝術形態學》:“種類和體栽不是學究們臆想出來的,已經衰亡的,‘裸露的’,‘空洞的’形式結構,而是其中歷史地發生著‘內容的凝固和穩定’的形式。”而德國西奧多·阿多爾諾在《論藝術與社會的關系》中所說的話則更為深刻:“藝術與現實世界的對立存在於形式領域;但是壹般說來,這只會以諸如審美形式是內容的積澱這樣壹種經由中介的方式發生。”
文體又是歷史性和穩定性的統壹,每種文體都具有獨特的歷史形態和表達內容,既同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生產力狀況以及人們的表達需求相適應,又有某種在歷史上比較穩定的結構方式。這種統壹,反映了發展和繼承的關系,穩定性保證了文體自身的優良傳統被繼承下去,是文體發展的壹種方向性“羅盤”。而歷史性則使文體不斷發展、創新,逐漸走向成孰和完善。隨著歷史文化積澱層的加厚,文體的內涵會不斷更新,有時也能相對獨立於產生它的社會根源,“獲得它們自身的生命與自足性,超越歷史的命運”,( 克勞斯:《論文學類型》)會具有“重新獲得功能”的可能性,從而被開掘出新的表達功能、社會功能和審美功能。
文體界定的理論極其重要,沒有它文體世界將不可思議,與經驗也不相符合,理論上的文體同“歷史的”或“實際的”,即從文本寫作這-事實中產生的文體,其差異是不斷變化、相互影響的。關於文體的定義不可能固定不變,它總是在事實的描述和理論的抽象之間不停地徘徊。
文體分類
[編輯本段]
壹、 詩歌
我國最早出現的壹種文學體裁,源於原始人的勞動呼聲,是壹種有聲韻、有歌詠的文學。
古詩多四言,如《詩經》,東漢魏晉以後多五言、七言。唐代有古體和近體之分,"五四"有了新詩。
我國古代將合樂的詩歌稱為歌,將不合樂的詩歌稱為詩。無論合樂與否,都具有很強的音樂美。
詩歌按時代分為古體詩、近體詩和新詩;按表達方式分為敘事詩和抒情詩;按內容分為田園詩、山水詩、科學詩和詠物詩四類。
1、古體詩
又稱"古詩""古風",指唐以前(主要是漢魏)的詩歌和模仿唐以前的詩歌創作的作品。它由民歌發展而來,不求對仗、平仄,用韻自由。中唐的白居易、元稹用樂府的形式創新題,稱新樂府,仍屬古體詩的範圍。
2、近體詩
與古體詩相對的壹種詩歌樣式,又稱"今體詩""格律詩",句數、字數、平仄、用韻都有嚴格的規定。分律詩和絕句兩類。
3、律詩
近體詩的壹種體式,分五律和七律。它在音韻、平仄、句式、對仗上都有壹定規格和要求。全詩八句,分為首聯、頷聯、頸聯和尾聯。
4、絕句
近體詩的壹種體式,分五絕和七絕,四句壹首,壹般認為是"截律詩之半"而成。
5、楚辭
詩歌的壹種體式,因產生於戰國時期南方楚地而得名,以屈原《離騷》為代表,又稱"騷體"。
特點:熔匯大量神話故事,富於幻想和浪漫氣息;除抒情外,大用鋪陳的方法;句式比較散文化,大量用"兮"字。
6、新詩
又稱"現代詩",指中國"五四"運動以來產生的新體詩歌。它在形式上打破了舊體詩歌格律的限制,采用了較為自由的形式和接近口語的白話,便於反映社會生活和表達思想感情。
新詩要求做到精練、押韻,大體整齊。
7、歌行體
樂府民歌的壹種體式。歌是總名,鋪張本事而歌稱行,與"吟""曲""引""嘆""篇""調"等均稱"樂府歌行體",其間無嚴格區別。
特點①
有固定的詞調,而大多篇無定句,句無定字,以雜言為主,語多口語化,通俗生動;②音韻節奏上押韻比較自由,不講平仄、對仗;③表現手法:除比興外,多用排比鋪陳,敘事曲折淋漓,長於對話和細節描寫來刻劃人物,塑造形象。
二、賦
本為壹種文學的表現手法,為《詩經》"六義"之壹,漢代形成壹種特定的體制。成為壹種介於詩和散文之間的講究鋪陳,重視詞藻、對偶、押韻的文體。以鋪敘事物為主的是"大賦",以抒情為主的叫"小賦",接近於散文的稱"文賦"。
它有別於今天的散文標題的"賦",已不是鋪陳的字眼,而是"贊""頌"意。
古人"辭""賦"合稱,是因二者都體形靈活,篇幅長短不限,句子以四、六言為主,且允許有錯落參差;從風格上看,都講究文采,多用鋪張手法。二者的區別是:"辭"在句中或結尾多用"兮"以調節音節,而"賦"則較多的使用散文句式,甚至整篇韻文中夾雜完全不押韻的散文語句。
三、駢體文
是以雙句(即儷偶句、偶句)為主,講究對仗和聲律,與散文相對的壹種韻文。最大特點是,全文用對偶句組成,構成字數相等的上下聯,句法結構對稱,詞性、詞義相互合對。而偶句通常用四字和六字組成,互相交替(四六文),如"騰蛟起鳳,孟學士之詞宗;紫電青霜,王將軍之武庫"。
起於漢末,形成於魏晉,盛行於南北朝。唐初仍沿習此,到韓、柳繼起後,這種文體才衰落。
和韓、柳倡導的古文相比,古文講"氣勢",駢文講"氣韻";古文講通暢,駢文講含蓄;古文講古樸,駢文講典麗。
四、詞
古代適合合樂歌唱而產生的壹種新詩體,(即"倚聲填詞")。又叫"曲子詞""長短句""樂府"等。
每首詞都有壹個表示音樂的曲調名(曲牌),它規定了可供演唱的詞的音樂,也規定了作為歌詞的"詞"的字數、句數、韻數、韻位等。大部分都分為片(段),"片"也叫"遍"或"闋",是音樂唱完壹遍的意思。
詞概括樂調長短,分為小令、中調、長調(慢詞)。
詞遠在梁代時已有雛形,晚唐定型,盛於宋朝。
五、小說
文學作品的壹大樣式。通過描寫完整的故事情節和具體的環境,塑造多種多樣的人物形象,廣泛地多方面地反映社會生活。
中國小說淵源於古代神話傳說,經歷了六朝誌怪、唐代傳奇、宋元話本、明清章回小說和"五四"現代小說的發展過程。
按篇長短可分為長篇、中篇、短篇;按內容不同分為社會小說、神話小說、歷史小說、科學小說和偵探小說。
1、誌怪小說
指我國漢魏六朝的談鬼神怪異的壹種舊小說。起源於古代神話和傳說。如《搜神記》。
2、軼事小說
用於記敘魏晉以來崇尚清談的知識分子的狂放傳聞和軼事是壹種小說。
3、傳奇小說
是壹種情節多奇、神異的古典小說。壹般指唐、宋人創作的文言短篇小說。是元、明、清三代小說、戲劇作家吸取題材的寶庫。其源出於六朝"誌怪"。
4、話本小說
指宋元說話藝人所用的底本。用通俗的語言把小說、講史的內容記錄下來自己備忘或為傳授別人。後成為小說的壹種樣式,即話本小說。它標誌著我國古典小說的成熟。
(擬話本小說)
5、章回小說
我國古代長篇小說的壹種樣式。是在講史、話本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壹種分章敘事的小說。
特點是概括故事情節的發展和矛盾沖突的段落,劃分為若幹回,並多用對偶句式作回目,揭示本回內容。每回開頭常有詩詞。最先壹段重提上回內容,以便銜接本回內容;每回結尾,多在情節高潮時戛然而止留下懸念。
6、譴責小說
以揭露社會弊病,並對封建官場和社會的種種病態進行鞭笞與譴責的壹類小說的總稱。產生於辛亥革命前後。
7、演義小說
舊體長篇小說的壹種,。概括史書、傳說,用近代口語鋪敘成文。是由講史話本發展而來的。
六、散文
古代,凡不押韻,不重排偶的散體文章,包括經傳史書在內,概稱散文。現代散文是指與詩歌、小說、戲劇並稱的文學體裁。
散文的特點是取材廣泛,"形散神聚";形式自由,寫法靈活;語言不受韻律限制,表達含蓄,意味深長。
按內容的差異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分為:
記敘散文--以記人、事敘、狀物、寫景為主的散文。
抒情散文--通過對人物、事件或景物的記敘描寫,達到托物詠誌、寓情於物的目的。常用象征手法表達作者含蓄的激情,引導人們去追思和聯想。
議論散文--說理往往借助於事例的簡述,形象的描繪和感情的抒發來進行。不需要邏輯推理,和嚴密的論證。
1、古文
指以文言所寫的散體文,別於駢文而言。唐韓愈反對魏晉以來駢儷的文風,提倡先秦漢代所普遍使用的散體文,並稱散體文為古文,後用為散文的專稱。
2、記
①碑記:古代壹種刻在石碑上記敘人物生平事跡的文體。
②遊記:是壹種描寫旅行見聞的散文體裁。
③雜記:是古代因事見義,雜寫所見所聞不多加議論的散 文體裁。
④記……事:是古代記載人物生平事跡的文體。
⑤筆記:古代以記事為主的篇幅短小,內容豐富的文體。《夢溪筆談》。
3、古議論文體
①原:古代探源究理的議論文體。《原君》(黃宗羲)
②辨;是古代明辨是非的議論文體。
③說:是古代用以記敘、議論或說明等方式來闡述事理的文體。《馬說》《師說》
④論:古代析理推論的議論文體。《六國論》
4、古代臣屬進呈帝王的奏章--屬議論文體
①疏:是臣下向皇帝分條陳述意見的壹種文體。又稱奏章、奏議。《論積貯疏》(賈誼)
②表:陳述某種意見或事情的文體。《陳情表》(李密)
③策:科舉考試問之於策而令應舉者作答被稱之為策問的文體。
④諷諫:古代用比喻暗示壹類的方式委婉規勸別人接受下級意見的文體。《鄒忌諷齊王納諫》
5、序、跋
6、贈序
古代文體之壹,是為贈別而寫的。《送東陽馬生序》
7、史傳
①本紀:傳記的壹種,專門記述帝王事跡。
②世家:主要敘述諸侯和特殊人物的事跡。
③列傳:用於記述壹般人臣和庶民的事跡,也有用來記載少數民族和其他國家歷史的。
8、報告文學
散文中的壹種新興樣式,是特寫、文藝通訊等的總稱。運用文學的表現手法,迅速及時的報道社會生活中人們關心的事物,具有新聞性、形象性和政論性的特點。被稱為文藝戰線上的"輕騎兵"。
中國報告文學的三部裏程碑作品《包身工》、《誰是最可愛的人》、《哥德巴赫猜想》。
七、戲劇
綜合性舞臺藝術,是借助文學、音樂、舞蹈、美術、雕塑、建築等藝術手段塑造舞臺藝術形象,揭示社會矛盾,反映社會生活的。
在中國,戲劇是戲曲、話劇、歌劇的總稱。也常專指話劇。在西方指話劇。
戲劇的基本要素是矛盾沖突。
戲劇的語言包括對白、獨白;舞臺說明。
戲劇的結構:獨幕、多幕。
分類:按作品類型分有悲劇、喜劇、正劇;按題材分有歷史劇、現代劇、童話劇;按結構分有獨幕劇、多幕劇。
1、元雜劇
包括散曲和雜劇。
1)散曲
元代興起的壹種新形式的韻文,是在金"俗謠俚曲"的基礎上發展成長起來的。分小令、套數二種。
小令是壹支單調的曲,簡短精練,在格律上不像詞那樣嚴格,常用以抒情寫景,如元馬致遠〔天凈沙〕《秋思》。
套數是由兩支以上的曲子按照壹定的規則聯綴起來的組曲,又叫"散套""套曲"。全套必須屬於同壹宮調。套數可用於敘述較完整的情節、事跡或夾議論,如元睢景臣〔般涉調·哨遍〕《高祖還鄉》。
2)雜劇
是包括音樂、歌舞的綜合藝術。分曲詞、賓白、科迅三部分。
曲詞由散曲中的套曲組成,供演員歌唱之用。每折由壹人獨唱,其他演員只有對白。科迅是動作、表情。
結構:"四折壹楔子","楔子"是說明或介紹人物,聯系情節的。折是音樂組織的單元,也是故事情節發展的自然段落。
元雜劇的角色:"末""旦"等。
文學體裁的分類 各種文學體裁在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逐步地形成了各自的特點,這些特點具體地表現在形象塑造、組織結構和語言運用等方面。各種文學體裁由於在反映社會生活、表達思想感情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和效能,因而使得它們彼此相互區別開來。歷來的作家、文學評論家,為了研究、掌握各種文學體裁的規律、特點,以推動文學創作和文學評論的發展,不斷地對各種文學作品進行歸納分類,於是出現了壹些文體分類的理論、著作。歷來對文學體裁的分類,有各種不同的標準,因而也有各種不同的分類法。我國最早的分類法是兩分法,即把文學體裁按有韻無韻分為韻文與散文兩大類。但是,“五四”以來國內最常見的分類法則是兩種:壹種是“三分法”,壹種是“四分法”。
“三分法”就是把各種各樣的文學體裁依據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劃分為三個大類:敘事類,抒情類,戲劇類。這種分類標準在外國相當流行,從亞理斯多德到別林斯基都是采取這種分類法。亞理斯多德(公元前384壹前322年)早就明確地指出:文學模仿現實有三種方式,“既可以像荷馬那樣,時而用敘述手法,時而叫人物出場〔或化身為人物〕,也可以始終不變,用自己的口吻來敘述,還可以使摹仿者用動作來摹仿”①。這是“三分法”最早的說明,所謂“像荷馬那樣”指的就是敘事(史詩)類;“用自己的口吻來敘述”指的是抒情類;“使摹仿者用動作來模仿”指的就是戲劇類。亞理斯多德以後,西歐壹些著名的文學評論家,都沿用這種分類標準。例如,賀拉斯(公元前65壹前8年)雖然沒有專門討論文學體裁的分類,但當他說到“用什麽詩格來寫”時,實質上也是按亞理斯多德的說法分成三大類。②波瓦洛(1636壹1711年)就談得更加明確,他在《詩的藝術》中,專章地討論了被他看成是“次要的詩類”的抒情作品的寫作,文專章地討論了所謂“主要的詩體”悲劇、喜劇同史詩作品的寫作③,同樣是采取了“三分法”。到了別林斯基(1811壹1848年),“三分法”這種分類標準就得到更詳盡、更充分的說明。別林斯基不但明確地把文學體裁劃分成史詩類、抒情類和戲劇類,而且研究它們的各種具體樣式及其演變,認為“詩只有三類,再多就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了”④。
依據“三分法”,敘事類指的是通過事件的描述來刻劃人物性格,借以反映現實、表達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觀點滲透在對具體事件的描述中,“壹切內在因素深刻地滲入外在因素,以致這兩方面——內在的和外在的——彼此不分,在直接的融和中呈現為壹確定的、自成壹體的現實——事件。這兒看不見詩人;壹個造型明確的世界自己發展著,詩人仿佛只單純他講述那自動完成的壹切”①。由於這類作品的作者是從旁敘述的,同時它又可以讓人物作自我展示,不受什麽限制,因此,它對現實生活的反映可以達到很廣闊、很充分的程度。這類作品包括敘事詩、小說、寓言等。
抒情類指的是那些通過作者抒發某種思想感情來反映現實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直抒胸臆地表達了他對現實生活的感受及其愛憎的感情,並透過它去反映現實,感染讀者。“在這兒,詩停留在內在因素、感覺和思索階段的思想中;精神從外在現實退居為其自身,並且把自己內在生活(它把壹切外在的東西轉變為自身)之無盡紛繁的色彩賦予了詩。在這兒,詩人的個性是占主要地位,我們只有通過詩人的個性去感受和理解壹切。”②這類作品壹般都沒有什麽完整的情節,篇幅往往比較短小。它包括抒情詩和抒情散文等。
戲劇類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臺上,讓人物通過行動來表現性格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和在史詩類中壹樣,也有由各種主觀和客觀力量所促成的某種現實事件在發展;不過,這種事件不是純外在性的。在這兒,事件不是突然對我們呈現,而是有所準備:它從對我們隱秘的主動力出發,經歷自己壹段自由的行程,然後回落於其自身中,——是的,在這兒,我們看到了發自個人意誌及性格的事件之起源和發生的過程。從另壹方面說,這些性格並不停留在自身裏,而是不斷地外顯,並且要在實際利害中不斷地暴露自己精神的內在壹面的內容”①就是說,這類作品既具有敘事類作品的特點——有完整的情節,又具有抒情類作品的因素壹壹可以通過人物來抒情;但是它既不同於抒情類,也不同於敘事類,亦不是兩者簡單的湊合。它具有自身的特點,正因為這樣,它才可以獨立存在。這類作品,包括悲劇、喜劇、正劇等。
“以上是“三分法”的基本理論。至於“四分法”,就是把壹切文學作品,根據它在形象塑造、體制結構、語言運用和表現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的基本點,進行歸納分類,分別歸人四個大類,詩歌、小說、散文、戲劇文學。這種分類法在我國比較普遍地被采用。由於在我國的文學發展過程中,詩歌、散文這兩種體裁出現得最早,小說、戲劇是以後才逐步成熟起來的(世界各國文學的發展大體也是如此),因此,我國最早的文學體裁分類只有詩歌和散文西大類,不過,歷代的文學批評家往往又把它們細分為若幹類。曹丕在《典論·論文》中說:“夫文本同而未異:蓋奏議宜雅,書論宜理,銘諱尚實,詩賦欲麗”②這說明,曹丕根據他對文章的“本同”和“未異”的認識,把文章(當時人們還沒有把壹般文章和文學作品區別開來)分成四類:奏議、書論、銘誄、詩賦。從現在的觀點來看,這四類歸並起來,其實也只有詩歌和散文兩類而已。曹丕之後,隨著創作成果的進壹步豐富和創作經驗的逐步積累,隨著人們對文學本質、特征的進壹步認識,文學體裁的分類也就有了某些發展。例如,陸機的《文賦》、摯虞的《文章流別誌論》、蕭統的《文選序》、劉勰的《文心雕龍》等等,都對文學體裁分類提出了見解。只是由於人們沒有能夠很好地從實質上去掌握文學體裁的分類標準,因而有些分類仍不免流於形式,有的人甚至把它們分成壹、二百類,弄得十分繁瑣。宋元以後,小說、戲劇文學有了發展,但在文學分類上卻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註意,因為在那時,無論是小說還是戲劇,都是被封建統治階級的文人排斥在文學之外的。晚清時期,由於資產階級改良派和革命民主派對小說、戲劇的重視與倡導,外國的小說、戲劇作品翻譯漸多,同時本國創作的小說、戲劇作品也逐漸引起社會的重視,當時各雜誌和文學論著中對文學體裁的分類,實際上已開始采取了四分法。五四運動以後,隨著文學革命運動的開展,新詩歌、新小說、新劇本以及散文小品的創作,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那時國外關於文學體裁分類的理論也被介紹過來,於是,“四分法”就在繼承過去文學分類法的優點和吸取外來分類法的長處的基礎上明確地確定下來。魯迅在論小品文時說,“五四”以來“散文小品的成功,幾乎在小說戲曲和詩歌之上”①。這就是采用“四分法”的分類標準。三十年代魯迅、茅盾等所編的《新文學大系》,也是按小說、詩、散文、戲劇四類來編的。
在“四分法”中,詩歌壹類包括著“三分法”抒情類中的抒情詩和敘事類中的敘事詩,其所以把這兩者合在壹類稱為“詩歌”,乃是因為兩者在塑造形象、組織結構和語言運用上都有著很多***同點。小說壹類,在“三分法”中是屬於敘事類中的壹部分。由於它是以人物形象的塑造為中心,在性格刻劃、情節敘述、環境描寫、結構安排和語言運用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特點,與詩歌、散文比較起來有明顯的區別,加以這種體裁在現代最為流行,因此,在“四分法”中就把它獨立出來作為壹個大類。散文壹類,是指小說、詩歌、戲劇文學之外的壹切文學體裁。它的範圍很廣,屬於抒情類的抒情散文可以歸人這壹類,屬於敘事類中的遊記、雜記、報告文學、傳記等也可以歸入這壹類,甚至還包括夾敘夾議的雜文、小品等。耙散文作為獨立的壹個大類,是因為這類體裁的作品題材廣闊,風格多樣,它既不同於詩歌、小說和戲劇文學等類的作品,又確具文學的基本特征。同時,這也可以糾正某些對於文學的狹隘理解,防止把壹些富有文學價值、具有文學特點的作品排斥於文學之外。至於戲劇文學壹類,同“三分法”中的戲劇類完全壹樣。
在文學體裁的分類上,不論是“三分法”還是“四分法”,都只是相對的。因為,有些文學體裁在它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往往吸收了其他文學體裁的某些因素,因而形成了這壹體裁和那壹體裁互相交叉的情況。例如,散文詩這種體裁,按它所表現的內容來說,它具有詩的素質,飽含著作者強烈的感情和想象,但它又是以散文的形式出現的,在體裁上同詩歌頗有區別,不如說更接近於散文。這種體裁,如果用“四分法”來劃分的話,是既可以歸人散文也可以歸人詩歌的。這是壹種情況。其次,有些文學體裁,作者在運用的時候,為了更好地表現生活和吸引讀者,往往吸收和運用了別的文學體裁的特點。例如,詩劇就是明顯的例證,就整體看,詩劇是屬於戲劇類的,但它中間的唱詞卻是用詩的形式寫的,獨立出來也就是詩歌。此外,有些體裁,由於大家對它的內涵解釋不壹,因而在涉及到具體作品的歸類時就有些困難。例如,寓言可歸入小說,也可歸人散文;而報告文學和短蔚小說有時就不那麽容易分得清楚。至於在同壹類中的具體名稱或界限不易劃清(如長篇小說和中篇小說的界限),那就更是司空見慣的事了。別林斯基在談到“三分法”時說:史詩、行情詩、戲劇“彼此有別地存在著,但是,當它們呈現在個別詩作裏的時候,它們並不總是明確地劃分著的。相反地,它們常常混合在壹起,以至有的在形式上是史詩類的作品,卻具備戲劇的特性,或者相反”①。這種情況在“四分法”中也是同樣存在的。這就充分他說明了文學體裁分類的相對性,說明分類只能是大體的,而不是絕對的。
文學體裁的分類不但是相對的,而且也是隨著文學創作實踐經驗的豐富發展而不斷地發展的。前面已經說過,文學體裁在歷史上是有它的形成、發展過程的,當創作實踐中某種文學體裁還沒有產生或者還沒有成熟的時候,它在體裁分類的理論上也就不可能反映出來。例如,在我國的文學史上,由於小說、戲劇成熟較晚,所以在文學體裁的分類理論上,相當長的壹段時期內只分為詩歌、散文兩大類。其次,某壹種文學體裁產生之後,仍然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因此,研究文學體裁的分類,也需要註意它們在不同時期的不同情況。例如,我國的小說這壹體裁,就經過了六朝誌怪、唐宋傳奇、宋元話本到明清章回小說和“五四”以後的新小說等不同的發展階段,而各個階段都有著不同的特點。現在人們對文學體裁進行分類,普遍地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這除了有歷史原因以外,主要是從當前實際情況出發的。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創作經驗的積累,為了表現新的生活,新的文學體裁必定會不斷地產生,因而文學體裁的分類法,也就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比如,隨著近代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特別是攝影技術與錄音技術的發展,在戲劇藝術的基礎上,產生了電影藝術這壹綜合藝術的新形式,因而又相應地誕生了電影文學這壹新體裁。其他如廣播小說、電視劇、科學幻想小說等等,都是近代以至現代才出現與發展起來的新體裁。因此,倘若凝固不變地看待“三分法”、“四分法”,則無法適應新體裁不斷湧現的形勢。
表達方式
有五種
1、記敘 2、說明 3、議論 4、描寫 5、抒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