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些刑事案件是可以雙方進行和解的,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由司法部門進行調解,調解後司法部門會出壹份協議書,被害人出壹份諒解書,這就涉及到,怎樣寫諒解書是具有法律意義的。首先諒解書要有雙方姓名,案件的發生時間,發生地點,事件經過,受害者有無醫院出具的證明,傷害程度,犯罪嫌疑人是否進行賠償,具體賠償金額,及賠償具體項目。受害者同意達成和解,不追究責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了刑事諒解與刑事和解的量刑優惠幅度:
1.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於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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