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相矛盾之論——袁枚詩歌理論之壹失
袁枚(1716—1797),清代中葉比較有影響的詩人和文學理論家。他主張詩歌要抒寫性情,聲言“詩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者也”(《隨園詩話》卷三)。又說“作詩不可無我”(同上卷七),講究以真性情、真個性為詩歌的根本,認為只要真摯,便是言情愛的作品,也並不違背道德。以此為基礎,袁枚想要調和詩歌理論中的表現主義與實用主義。然而,正是在這壹點上,袁枚的闡釋出現了自相矛盾的紕漏。
在給當時另壹位有影響的詩人沈德潛的壹封信中,袁枚說:
“傅鶉觚(傅玄)善言兒女之情,而臺閣生風,其人,君子也;沈約事兩朝佞佛,有綺語之懺,其人,小人也。”
這是講傅玄作情詩並不影響他君子的品格,而沈約的情詩出語誠懇,卻絕不能改變他是小人的事實,不可以根據詩歌中表現的情來評判詩人的人品。這種觀點顯然與袁枚詩是詩人個人情性的表現的論斷相矛盾。
在《隨園詩話》的另壹段文字中,這壹矛盾表現得更加突出:
王荊公……雲:詩者,寺言也。寺為九卿所居,非禮法之言不入,故曰:“思無邪”。近有某太史恪守其說,動雲詩可以觀人品。余戲誦壹聯雲:“哀箏兩行雁,約指壹勾銀。”當是何人之作?太史意薄之,曰:“不過冬郎(韓偓)、溫 (庭筠)、李(商隱)耳。”余笑曰:“此宋四朝元老文潞公(文彥博)詩也。”太史大駭。余再誦李文正公昉《贈妓》詩曰:“便牽魂夢從今日,再睹嬋娟是幾時?”壹往情深,言由衷發,而文正公為開國名臣,夫亦何傷於人品乎?《孝經·含神霧》雲:“詩者,持也”,持其性情,使不暴去也,其立意比荊公差勝。
這段論述中包含了兩個相反的觀點:第壹,詩人之語不足以鑒定詩人品操,文彥博可以為例;第二,從詩人之語能夠看出詩人誠摯的性情,李昉可以為例。而最後引用“詩者,持也”提出詩歌可以抑制人的性情,則更與袁枚對詩歌看法的大前提相對立。三個互相排斥的看法同時出現在壹個論述中,反應出袁枚理論上的混亂。這種混亂直接破壞了其理論的完滿性和統壹性,削弱了袁枚詩論中心論點的說服力,使得它對當時由沈德潛大力鼓吹的“詩必關乎人倫”的格調說的沖擊力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