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舉知識 明經 唐代科舉制度中的科目之壹。有五經、三經、二經、學究壹經、三禮、三傳、史科等名目。主要試其經義的記誦,考試方法先是帖經,然後口試經典大義十條,建中二年規定所答內容,錄於紙上謂之“墨義”,並答時務策三條,按成績列為甲乙丙丁四等。宋改以經義論策試進士,明經科廢。清代用明經來別稱貢士。 明法 唐宋科舉制度的科目之壹。試應考者的法令知識。唐制,明法產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第;宋時試律令四十條,墨義兼經五十條,明清只行進士壹科,明法與別科均廢。 明字 唐代科舉制度的科目之壹。主要試小學、文學知識與能力。試《說文解字》、《字體》二十條,通十八條者為及格。 明算 唐代科舉制度中的科目之壹。試《九章律》、《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算》各壹條,十通六者為及格;試《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為及格。又試《綴術》七條,《輯古》三條,十通六為及格。 帖經 也稱帖括。唐代科舉考試的壹種主要方式。凡“明經”、“進士”、“明法”、“明字”、“明算”各科的經書課目多以帖經的方法來考試。《文獻通考、選舉二》:“凡舉司課試之法,帖經者,以所習之經,掩其兩端,中間惟開壹行,裁紙為帖。”即主考者任擇經書中壹頁遮蓋左右兩邊,中間只開壹行,另裁紙為帖,帖蓋數字,令被試者寫讀出來,寫讀被帖蓋字句正確者為合格。 童子科 唐宋特設的考試科目。唐制十歲以下通壹經,及《孝經》、《論語》的兒童可以加此科考試。能背通十卷的可以授官,通七者予以出身。宋制十五歲以下能通經作詩賦者,應試後給予出身並授官。 武科 科舉制度中專為選拔武官而設的科目。唐武則天長安二年(702年)置武舉,為武科之始。由兵部員外郎壹人主持,分為平射、武舉二科,其中須考步射、馬槍、馬射、負重等,也需試其語言、身材。宋亦有武舉、武選。明以前武科不定期舉行,明成化十四年(1487年)始設武科鄉試、會試。武舉六年壹次。先策略,後弓馬。後改三年壹試。崇禎四年(1631年)始舉行武科殿試。清制,武科考以學政主持,都分內外場。外場試馬、步射及弓、刀、石;內場試《武經》,須外場中式才能夠入內場。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廢。 試帖詩 詩體名,也叫“賦得體”。唐初考試都以策問為重,開耀元年(681年),加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然後試策。所謂雜文即壹詩壹賦。應試的詩叫做詩帖詩,以古人詩句或成語為題,冠以“賦得”二字。它的體裁既非律,又非絕,或五言,或七言,或六韻,或八韻,開頭的兩句見題,中間八句或十二句各相對,最後兩句作結。自宋熙寧後直至明代,科場中不試詩賦。清代科舉考試仍有“試帖詩”,排律格式限制尤嚴。 彌封 科舉考試,為了防止舞弊,考生試卷寫姓名處,由彌封官反轉折疊,用紙釘固糊名,上蓋關防(印章),稱為彌封。此制始於唐代武則天時,“武後以吏部選人多不實,乃令試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其等等”。宋真宗景德年間,彌封之法成為定制。清末廢科舉以前,壹直沿用。鄉試、會試的試卷都采用彌封制,用《千字文》編“紅號”,另有謄錄將試卷(即墨卷)用朱筆謄寫,稱為“朱卷”,送考官評閱,取中者的朱卷按“紅號”調取墨卷,拆卷唱名寫榜。 謄錄 科舉鄉試、會試的墨卷,必須用朱筆謄錄。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置謄錄院,鄉試、會試考生的試卷交彌封官封卷。宋仁宗時,為防止筆跡有弊,進壹步規定試卷交謄錄所用朱筆謄寫,以謄本交考官評閱。歷代沿制。清代在方略館等機關內任繕寫者亦稱謄錄,以會試落選的舉人充選。 經義 科舉考試所用的文體之壹。自宋代始,以儒家經書文句為題,使考生論其意義,故稱為經義。明清論述經義時必須依照朱熹的《四書集註》並有壹定的格式,形成八股文文體。 墨義 唐代科舉考試的壹種方法。明經壹科除口試經術大義之外,從唐德宗建中二(781年)起,規定所答內容,錄於紙上,“直書其義,不假文言”,叫做“墨義”。墨義的方法,只是主考者提出很簡單的問題,而由應試者筆答,無須過多的思考,僅需熟讀原文而已。 策問 唐代科舉考試的壹種方法。較帖經、墨義程度高而重要,各科的及格與否,全由最後策問的優劣而定。秀才科須試方略五道,明經科須試答時務策三道,進士科須試時務策五道,開元禮科、三傳科及史科須試策三道。答策的文體,在唐初,大體多重駢體文,其後漸用散文,壹般士子在應試以前,往往把過去的策卷編綴而熟讀之,對古籍經典反而不為重視。 翻譯 科清代特定考試科目之壹。應試者為滿洲、蒙古和漢軍八旗的旗員。以滿文譯漢文、並作滿文論文者為滿洲翻譯,試前初試馬、步射。以蒙文譯滿文者為蒙古翻譯(試前不試術科)。不考漢文。壹般鄉試考壹場,會試兩場。報考翻譯科人歷來不多,雖然名義上也是三年壹考,但有時因人數不足而未舉行。始於順治時,只考取翻譯生員。雍正時始考取舉人,乾隆時始定會試中式後復試及格,賜進士出身,以六部主事用,蒙古則分理藩院任用。道光末年,復試優等者始以翰林院庶吉士用,但只壹二名,無殿試分甲之例。生員、舉人、進士都加翻譯兩字,以別於壹般文科。 孝廉方正科 清代特設的制科之壹。合漢代原有的孝廉和賢良方正科目而得名。雍正元年(1723年),詔各省每府州縣衛各舉孝廉方正,賜六品服備用。以後遇皇帝即位,即薦舉壹次。乾隆五年(1740年),壹薦舉後赴禮部驗看考試,授以知縣等官。 經濟特科 清末特設選拔“洞達中外事務”人員的科目。戊戌變法時,由貴州學政嚴修請設,後因政變未及實行。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始詔令內外大臣薦舉。二十九年舉行,考試壹等九人,二等十八人,略加獎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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