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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看待詩篇中的咒詛詩

《聖經》中的詩篇是我們信徒非常喜愛誦讀的,教會在禮拜中也常用它作為啟應經文。但每當讀到類似“拿妳的嬰孩摔在盤石上的,那人便為有福。”(詩137:9)或“願死亡忽然臨到他們!願他們活活的下入陰間!”(詩55:15)等這樣的經文時,大家就會非常困惑,詩篇中何以有那麽多咒詛敵人的禱告?詩人既是敬虔愛神的人,何以能存咒詛別人的心來禱告呢?這又如何與“不可咒詛人”的聖經教導以及"愛仇敵"的原則相協調呢?而這些祈禱放在詩篇裏對今天的讀者又有何意義呢?

初步統計,詩篇中的“咒詛詩”大約有18篇之多,***涉及到386節經文,其中有65節經文語氣較重(如詩5,27,31,35,40,69,109,140),最具代表性的咒詛詩當數詩篇第35、69、109篇。這些詩確實是令人感到困惑的詩,它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咒詛敵人,願敵人遭受極重的報應。有時其語氣之刻薄、態度之極端的確讓新約的讀者大 眼鏡,與新約耶穌愛的教訓大相徑庭。

對此,教會內有人采取“鴕鳥政策”,幹脆對這些經文熟視無睹,置之不理,可是,視而不見不等於問題真的不存在。也有人視這壹切為當初作者完全是純個人的情感發泄而等閑視之,然而,究竟怎樣清楚區分聖經中哪壹些是個人情感渲泄,哪壹些是神的默示記錄?甚至也有人試圖把新舊兩約完全分離或對立起來來解決問題,但是結果問題帶出更多的問題。

在教會生活中可以看到,信徒是十分喜愛詩篇的,尤其是它裏面的祈禱和感恩每每成為信徒的心聲。詩篇中的某節經文,引起他們內心強烈***鳴,自然而然成為自己的禱告。可是再讀下面的那節‘咒詛性’詩句時,卻成了他們內心的‘疙瘩’,基督徒能認同這種聲音嗎?

在我們詫異這些“咒詛詩”缺乏“基督化”之時,讓我們註意以下幾點:

1.在18篇帶有咒語的詩篇中,至少也有13篇基本標明是大衛的作品(如詩55、59、69、109篇),另外是亞薩(如詩79篇)及被擄時期的不知名者(如詩137篇)。我們看到,《聖經》所描述的大衛,是壹個宅心仁厚而不是心胸狹窄充滿惡毒並且充滿報復的人。比如在他遭掃羅追殺,被多益告密,兒子押沙龍叛變,受示每咒罵等事件上,並不見他耿耿於懷而想報仇雪恨。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些“咒詛”的經文並不太涉及私人的恩怨和報復,其所以存在必另有更深目的。

2.祝福與咒詛對於身處古時的近東地區居民是壹件比較常見的的事。尤其是在壹些國家之間或個人之間的契約中,為了使契約更具嚴肅性,並產生壹定的阻哧作用。另外,祝福與咒語也在壹些宗教禮儀中也常有體現(參申27:11-26)。對此,以色列人並不陌生,咒詛是上帝與以色列百姓立約條款中的壹部份,它啟示了上帝聖潔與公義的本性,顯出上帝對惡之痛恨與審判。摩西帶領百姓出埃及、要進入迦南地以前,曾經在基利心上為百姓祝福,也在以巴路山上宣布咒詛(申27:11-26);他壹再地吩附百姓,遵行上帝的誡命必蒙福祉,違逆主言必受重禍(申 28:1-68)。咒詛詩的精神與此並不相違。

3.如果熟悉當時以色列國的歷史背景就知﹕這類詩往往是描述戰亂或被擄時,詩人內心的感受。聖殿被毀、國家領袖及百姓被殘殺等情況,都表示以色列的神被藐視、被異邦所冒犯。面對敵人、惡人、詭詐人的欺壓、逼迫、強暴、吞滅、喜愛流人血、邪惡、罪孽等不義之事,在蹂躪和苦待之下,詩人像壹位“憤怒的原告”代表壹群受害者在上帝面前唉哼哀訴,求上帝為他們伸張正義,主持公道,向惡人施行審判,使他們自食惡果,並求上帝救拔他的子民脫離他們的手。因此這些均是詩人對傷害他們的仇敵所作出之內心回應。詩人向上帝的呼求和哀聲,懇求上帝介入當時的景況,懲罰仇敵和惡人,拯救詩人或上帝的子民。把自己的案情陳明在公義的審判官前。我們可以體會作者當時的心境和感受,理解他們激動的因由。這類咒詛的詩篇出自處於絕境之人之口,用詞即便偏激些也就可以理解了。

4.既然詩人的心聲和祈禱是用“詩體”的形式記錄下來,就難免會運用修辭上的誇張、比喻等手法來表達詩人的思想感情,因此我們大可不必按字面去理解。正如路益師(C. S. Lewis)在他的《詩篇擷思》中說的那樣“詩篇必須當作詩歌讀,它具有壹切抒情詩的特色,例如盡情傾吐、對仗工整、文辭誇張、以情思的鋪陳而非義理邏輯貫穿全篇等;若要妥切理會它,必須把它當詩來讀”。

5.雖然在舊約中也有愛人如己(利 19:18)、要替仇敵著想(出 23:4-5)的觀念,但總體上講,舊約時代人們所受的是“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律法的教育。(出21:23~25)當他們深受敵人的欺壓,處於極端痛苦的情形下,發出類似咒詛敵人的禱告是不足為奇的。

因此,對於詩篇中的“咒詛詩”,我們不妨作這樣的理解:

當我們強調神的愛時,每每會對所存在的罪惡現象顯得過於感情用事或視而不見。但詩人所認識的神是“眼目潔凈,不看罪惡”的神,他絕不姑息養奸,憎恨壹切罪惡。這是激發詩人強烈要求報復惡人的內心驅動力,為是的捍衛和呼喊神的公義,他深切地認為,假如罪惡不被推倒,公義就不能得勝。詩人雖然強烈地表達了對惡人惡事的痛恨,並且呼求上帝伸冤,但他信靠交托“伸冤報應在我”的神(申 32:35),自己絕未采取任何報復的手段。他們不靠自己伸冤,而是求神斷定,這與那些災難中祭壇下被殺靈魂的哀求相似(啟6:9—11)。可見,在詩詞裏所表達出來的痛恨,只是詩人情感真實的流露,並不代表詩人所要采取的行動。情感的舒解,用語言或文字來表達,即使聽來有多可怕,但與事實仍是兩回事。相反比較令人擔心的是那些不說出來、卻不斷累積的憤懣,有時候,會出現壹些殘忍極端的報復行動。

我們所信的神是聖潔公義、賞罰分明的神,基督的救贖更是帶給世人赦罪之恩,使許多因罪而受的咒詛轉為賜福。基督的十字架要影響並改變了我們對不公義之事及仇敵的態度,已經蒙恩的基督徒當然應當“只要祝福,不可咒詛”(羅12:14),更不可為了私人的仇怨而實施報復了(羅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