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以後,歷朝都設“登聞鼓”。北魏時,“闕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表其奏。”隋朝“敕四方辭訟……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錄狀奏之。”唐代規定:“有人撾登聞鼓,……主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壹等。”宋代則專設登聞鼓院(鼓院)和登聞鼓檢院(檢院),兩院均受理吏民申訴之狀。元、明、清也都有鼓院或鼓廳。
北宋靖康元年春,金兵南下,直抵開封。宋欽宗為討好金人,罷了力主抗金的尚書右丞、東京留守李綱之職,並割三鎮予金人。消息傳開,京城軍民義憤填膺,以太學諸生陳東等為首的數萬都民伏闕上書,要求復用李綱,並登階擊鼓,喧呼動地,迫使宋欽宗復了李綱之職。登聞鼓壹可直達聖聽,伸冤雪濫,二可懲治貪官,三可發現弊端,促成改革。
封建社會後期,對撾登聞鼓的限制很嚴,到了清代,“必關軍國大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方可擊鼓。上訴程序須從基層到各衙門後,仍不得伸冤者,方許撾鼓,否則要處以重刑。受理聽斷者由皇帝而主管人臣、由主管大臣而壹般胥吏,並非都可“直達聖聽”了。這樣,登聞鼓逐漸失去了直訴工具的性質,成為壹個象征性的“達聞”之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