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罰抄,罰抄詞語、定律等超過五遍;詩歌、規則等罰抄超過兩遍,課文罰抄超過壹遍;
2、罰錢,不規定金額的大小和罰錢的方式;
3、罰做值日或罰其打掃衛生並連續幾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時處理;
5、未經領導同意,隨意停課或停止學生參加壹切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