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元和初所作《策林》中,白居易就表現出重寫實、尚通俗、強調諷諭的傾向:“今褒貶之文無核實,則懲勸之道缺矣;美刺之詩不稽政,則補察之義廢矣。……俾辭賦合炯戒諷諭者,雖質雖野,采而獎之。”(六十八《議文章》)詩的功能是懲惡勸善,補察時政,詩的手段是美刺褒貶,炯戒諷諭,所以他主張: “立采詩之官,開諷刺之道,察其得失之政,通其上下之情。”(六十九《采詩》)他反對離開內容單純地追求“宮律高”、“文字奇”,更反對齊梁以來“嘲風月、弄花草”的艷麗詩風。在《新樂府序》中,他明確指出作詩的標準是:“其辭質而徑,欲見之者易諭也;其言直而切,欲聞之者深誡也;其事核而實,使采之者傳信也;其體順而肆,可以播於樂章歌曲也。”這裏的“質而徑”、“直而切”、 “核而實”、“順而肆”,分別強調了語言須質樸通俗,議論須直白顯露,寫事須絕假純真,形式須流利暢達,具有歌謠色彩。也就是說,詩歌必須既寫得真實可信,又淺顯易懂,還便於入樂歌唱,才算達到了極致。
由重寫實、尚通俗、強調諷諭,到提倡為君為民而作,白居易提出了系統的詩歌理論,他的《秦中吟》、《新樂府》等諷諭詩便是在這壹理論的指導下創作的。這壹理論以其突出的現實針對性和通俗化傾向,有可能使詩歌更接近於社會現實,以至於幹預政治。這壹理論,是儒家傳統詩論的直接繼承,也是杜甫的寫時事的創作道路的進壹步發展。從寫時事這壹點說,白居易與杜甫是相同的;但杜甫唯寫所見所感,生民疾苦與壹己遭遇之悲愴情懷融為壹體,雖於寫實中時時夾以議論,含諷諭之意,卻並非以諷諭為出發點。杜詩出之以情,白居易與杜甫之不同處,正在於他出之以理念,將“為君”而作視為詩歌的主要目的,從而極度突出了詩歌的現實功利色彩,將詩歌導入了狹窄的路途。因過分重視詩的諷刺功用,從而將詩等同於諫書、奏章,使不少詩的形象性為諷刺性的說理、議論所取代。因評詩標準過狹過嚴,導致歷史上不符合此壹標準的大量優秀作家、作品被排斥在外。所有這些,對當時和後世都產生了壹定的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