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格賴斯理論:從“古典”向“新”的發展
格賴斯會話含意理論對語言學和邏輯學都作出了重要的貢獻,這就是發展了壹種新的推理形式:語用推理。現在,對會話含意的研究,已從“古典格賴斯會話含意理論”classic Gricean theory of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發展為“新格賴斯會話含意理論”(Neo-Gricean theory of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這對語用推理的研究是壹個新的推動力。
古典格氏理論的學術價值、實踐意義以及某些不足,在這裏就不作討論了,只提及壹點:格氏建構“合作原則”時沒有來得及提出壹個運用這壹原則來推導會話含意的機制。為此,我寫了“語用推理”(《外語學刊》1991,6),試圖給出這壹機制及有關規則。
格氏研究會話含意於60年代作了專題演講,70年代發表文章;之後研究者蜂起,使會話含意理論有了長足的發展。論文論文參考網在補“合作原則”不足方面,學者作過兩方面的努力:(壹)用“禮貌原則”“拯救”“合作原則”;(二)改造和重構新的會話含意原則。對於第壹個方面,我國學者已有不少文章評介;對於第二個方面,我國學者的反應目前所見仍鮮。
改造和重構會話含意的原則,主要有兩種思路:壹種是以壹條單壹的 “關聯原則”代替“合作原則”各準則,這是斯帕伯和威爾遜(Sperber and Wilson,1986)提出來的。另壹種是將各準則特別是量準則具體化,許多學者都有過建樹,如蓋茨達、阿特拉斯、荷恩、列文森。其中,阿特拉斯和列文森在Atlas and Levinson,1981已提出了比較完整的構想。之後,列文森在Levinson,1983詳細闡述了可從兩個方面重構量準則:以量準則的第1次則為指引,進行等級含意和分句含意的推導;以第2次則為指引,從較少的信息得來(invite)較多的信息,並說這可以稱為“信息原則”。這其實就是下文說到的列文森三原則頭兩個原則的實際內容。1987年,列文森提出了他的會話含意三原則;列氏自己說,這是對格氏的各準則作出了“有點新古典意味”(neo- classically)的闡釋,壹般認為,格氏理論從“古典”向“新”的發展,這時已從醞釀期到了過渡期。1991年,列文森正式將自己的三原則稱為 “新格賴斯語用學機制”(neo-Gricean pragmatic apparatus),對格氏本人的理論也用過“古典的”來加以說明。(分別見Levinson,1987,199)以後,壹些學者開始也在這壹意義上使用“古典——”“新——”的說法。
二、新格賴斯會話含意理論:列氏三原則
列文森稱之為“新格賴斯語用學機制”的列氏會話含意三原則的要點摘譯如下:
量原則
1、說話人準則:
不要讓妳的陳述在信息上弱於妳的認識允許的程度,除非較強的陳述同信息原則抵觸。
受話人推論:
相信說話人提供的已是他所知的最強的信息,因此:
(1)說話人說出A(W),而 形成“荷恩等級關系”(下文壹律簡稱為‘荷氏關系”,所以 表示——本文作者按),以至A(S)├A(W),則可推導出K~(A(S)),即說話人知道,較強的信息是不能成立的;
(2)說話人說出A(W),而A(W)並不蘊涵內嵌句Q的內容,但Q的內容卻為信息較強的A(S)所蘊涵,且SW 形成壹個對比集,則可推導出~K(Q),即說話人不知道Q是否可以成立。(本文作者按:這些符號和式子的意思,下文陸續有說明)
2.信息原則
說話人準則:最小極限化準則
“說得盡量少”,即只提供最小極限的語言信息,只要能達到交際目的就夠了;
受話人推論:擴展規則
通過找出至為特定的理解來擴展說話人話語的信息內容,直至認定為說話人的語義意圖為止。特別是:
(1)設定句中所談的對象和事件之間所形成的關系是常規關系,除非a.這與已確認的情況不符;b. 說話人違反了最小極限化準則,用了冗長的表達形式;
(2)如果某種存在或實情正好同已確認的情況相符,就設定這正是句子所要說的。3.方式原則
說話人準則:
不要無故用冗長的、隱晦的或有標記的表達形式。
受話人推論:
說話人用了冗長的有標記的表達形式,他的意思就同他本來可以用無標記形式所表示的意思不壹樣,尤其是他要盡力避免常規的聯想或用信息原則推導出無標記表達形式的含意時。
關於量原則,這裏要說壹說“荷氏關系”。荷恩認為,像下面的各組詞內的詞存在語義壹信息強度的差異:
<所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