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詞的韻律,大致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壹是平仄,由南北朝時期的沈約等首先提出,在盛唐以後的格律詩中得到廣泛應用,主要是講究平聲和仄聲的協調。二是對偶,在韻文特別是格律詩中,對對偶的工巧是要求比較嚴的,詩詞中壹般是句對,在賦和八股文中還有多句對和段對。三是押韻,指同韻的字在適當的地方(壹般是停頓的地方),有規律地重復出現。這三個方面都來自於漢語語音的特點,就是單音節語素占優勢,有聲調。在詩詞寫作特別是格律詩寫作時平仄、對偶和押韻運用的好,運用的自然,可以使詩作增強音樂感,呈現韻律美;運用的不好,用得過多過濫,就會給人以生拼硬湊之感,甚至以文害義,六朝到初唐的駢體就是壹個明顯的例證
簡單說就是,平是壹聲二聲,仄是三聲四聲(又稱去聲)。